代位权纠纷的诉讼请求是怎样的?


代位权纠纷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简单来说,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就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在代位权纠纷中,诉讼请求的确定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首先,债权人可以请求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这是代位权诉讼中最核心的诉讼请求。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到期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例如,甲借给乙 10 万元,乙对丙有 15 万元的到期债权,但乙一直不向丙主张,导致甲的债权无法实现,此时甲可以代位向丙主张 10 万元的债权。 其次,关于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这些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为了代位权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导致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让债务人承担这些费用是合理的。 此外,债权人在提出诉讼请求时,要注意其范围应当以自己的到期债权为限。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是 10 万元,那么其代位请求的金额也不能超过 10 万元。同时,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总之,在代位权纠纷诉讼中,债权人要根据法律规定,合理确定自己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