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医院打官司时,能否要求医院将病历给我?
我因为医疗纠纷要和医院打官司了,听说病历是很关键的证据。我想知道在打官司的过程中,我有没有权利要求医院把病历给我呢?这对我维权很重要,我特别担心医院不给我,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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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医院打官司的过程中,患者是有权要求医院提供病历的。这涉及到病历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患者的权利。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病历的概念。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它是医疗过程的重要凭证。病历对于判断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等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这就从法律层面赋予了患者查阅和复制病历的权利。 当和医院打官司时,病历是关键的证据材料。患者要求医院提供病历,医院有义务配合。如果医院拒绝提供,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患者要求医院提供病历,通常是要求复制病历,而不是拿走原始病历。原始病历一般由医院妥善保管。患者可以凭借有效身份证件等按照医院的相关流程来获取病历的复制件。在获取病历复制件时,医院应当在复制的病历上加盖证明印记,以保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这样,患者在打官司时就能用这些病历作为有力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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