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等二人的行为是属于聚众斗殴还是正当防卫?


在判断孙某等二人的行为是聚众斗殴还是正当防卫时,我们需要先了解这两个法律概念的含义。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而正当防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判断孙某等二人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看他们行为的目的和当时的具体情形。如果孙某等人是出于报复、争霸等不正当目的,主动约人或参与相互殴斗,即使过程中可能也遭受了对方攻击,一般也会被认定为聚众斗殴。例如,双方事先约定好时间地点进行打斗,就符合聚众斗殴的特征。 相反,如果孙某等二人是在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反击行为,则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比如,孙某等人在正常活动中突然遭到他人的无端攻击,他们为了避免自己受到更严重的伤害而进行还手,这种情况下更倾向于认定为正当防卫。 此外,还要看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以,如果孙某等二人的反击行为在合理范围内,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那就是正当防卫;若反击行为远远超出了必要的程度,造成了对方不必要的重大损害,那就可能不能完全认定为正当防卫。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孙某等二人行为的定性,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证据,包括现场的证人证言、监控录像、当事人的陈述等,来还原事件的真实经过,从而准确判断是聚众斗殴还是正当防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