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是怎样的?


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是行政许可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们旨在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公正、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从监督和责任两个方面详细介绍。 首先,行政许可的监督是保证行政许可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监督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有权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比如,市工商局可以对区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同时,行政机关还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其超越许可范围或者违反许可条件进行活动。例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定期检查获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商家,看其是否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经营食品。 从监督方式来看,有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书面检查主要是查看被许可人的有关材料、报表等,以了解其遵守许可规定的情况。实地检查则是到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如环保部门对获得排污许可的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查看其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此外,行政机关还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被许可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行政许可中的责任,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和被许可人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如果有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等等。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根据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被许可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被许可人如果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被许可人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是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保障,它既约束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又规范了被许可人的行为,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