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贪污受贿处理的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等作出了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标准。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特定情形,比如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等,也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于数额巨大的标准,该解释第二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第三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对于贪污受贿犯罪中较为特殊的情形,如多次索贿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等,司法解释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量刑时会予以考量。 该解释还对一些量刑情节进行了细化。例如,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等情形,在量刑时可能会从重处罚。而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况,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些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处理贪污受贿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标准,确保了法律适用的统一和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