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抢注后有哪些解决方案?


当商标被抢注后,可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首先是商标异议程序。如果抢注商标还在初审公告期内,我们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异议就是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不予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比如,你能证明自己在对方申请商标之前就已经使用该商标并有一定影响,或者对方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你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就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是商标无效宣告。若抢注商标已经注册成功,在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例如,对方抢注的是你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你就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来撤销该商标。 再者是和解协商。与抢注方进行沟通协商,争取让对方转让商标或者达成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这种方式相对比较灵活,可以避免漫长的法律程序和费用。在协商时,你可以向对方说明该商标对你的重要性以及你之前使用该商标的情况等,以争取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最后,如果上述途径都行不通,并且你认为对方的抢注行为给你造成了损失,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