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是一种复合性的权利,将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集合在一起。 专有权是指业主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比如,业主对自己房屋内部的装修、使用等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管理规约,他人不得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共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走廊、屋顶等享有共有的权利。这些共有部分是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而存在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例如,电梯的维修费用需要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成员权是指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享有的,对建筑物的管理、维护等事项参与决策的权利。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等形式,共同决定建筑物的重大事项,如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了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等。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比如,明确了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认定标准,对于专有部分,要求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和利用上的独立性;对于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等。该解释还对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进行了规范,为司法实践中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处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纠纷时,法院会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