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的,是否能够提出损害赔偿?
我和伴侣的婚姻被判定无效了,在这段所谓的“婚姻”里我遭受了不少伤害,像精神上受到打击,还在经济上有损失。我想知道,在这种婚姻无效的情况下,我能不能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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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婚姻无效是否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婚姻无效的概念。婚姻无效,指的是男女双方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状态。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 对于婚姻无效是否能提出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给出了相关规定。该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同时,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意味着,在婚姻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属于无过错方,是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比如,一方在婚前隐瞒了自己重婚的事实,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结婚,后来婚姻被判定无效,那么不知情的这一方就属于无过错方,其因这段无效婚姻遭受的精神痛苦、经济损失等,都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可以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像因对方过错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可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因对方的欺骗等行为给无过错方带来的精神创伤等。所以,婚姻无效时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是有法律依据和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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