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院关于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审理有什么解释?

我自己开了家小公司,最近经营状况特别差,感觉快撑不下去要破产了。听说有最高院关于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审理的解释,我想了解下这里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在公司破产清算的时候,能给我这种小老板哪些指引和约束,避免我在这个过程中踩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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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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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审理的相关解释,为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详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破产清算的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理,将公司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以终结公司的法律程序。 关于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相关解释,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债务人无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则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避免了管辖混乱的问题。 在申请与受理方面,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管理人制度也是破产清算中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 在债权申报方面,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在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上,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最后,关于破产程序的终结,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这些解释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制定的,旨在规范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审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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