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哪些具体意见?

我打算和另一半离婚,听说法院判离得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但我不太清楚法院是依据什么来认定的,想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这方面有没有具体的意见,好知道我的情况符不符合判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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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感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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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法院是否会判决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为此提供了判断依据。 该意见指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具体来说,以下情形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例如,一方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不适宜结婚,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提出离婚,法院会考虑这一因素。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现实中,有些夫妻相识不久就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生活习惯差异很大,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这种情况符合该条规定。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精神病会对夫妻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患病方久治不愈,另一方的生活也会受到极大困扰,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离婚。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比如一方伪造身份信息或隐瞒重大事实与对方结婚,这严重违背了婚姻的诚信原则。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这种情况表明夫妻之间没有建立起实际的婚姻关系。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过去包办、买卖婚姻的情况较为常见,若婚后夫妻感情一直无法建立,法院会考虑判离。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分居时间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这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重婚是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权提出离婚。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恶习会影响家庭的稳定和正常生活。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比如一方因犯罪被判处多年徒刑,会对家庭造成极大的冲击。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虐待和遗弃行为严重侵犯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一些无法具体列举的情况。 总之,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根据上述意见,综合各方面因素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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