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首先,该规定明确了执行异议和复议的主体范围。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复议则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例如,张三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其财产的查封存在错误,他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如果对法院关于该异议的裁定不服,还能申请复议。 在受理条件方面,规定要求异议人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异议,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比如,法院已经完成了对某房产的拍卖并将款项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此时如果有人对拍卖行为提出异议,一般就不符合受理条件。 对于审查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如果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该规定还对一些特殊情形下的执行异议和复议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对于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处理方式。若另案生效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规定还对执行标的权属判断标准、执行担保、执行和解等方面涉及执行异议和复议的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它对于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这些规定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制定的,为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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