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以下为您详细解读其重要规定: 首先,关于管辖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这就明确了案件的受理地点,方便当事人知晓该向哪个法院去处理相关事宜。简单来说,就是一般找房屋所在地方的基层法院,但各地高院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调整管辖安排。 其次,对于申请主体和期限。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等材料。申请机关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意味着政府等申请机关要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准备好材料去申请,不然法院可能不受理。 再者,法院的审查程序。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这体现了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全面、严谨地审查,以确保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另外,关于裁定。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应进行合法性审查,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如果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这表明法院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不同的裁定,并且会明确告知申请机关理由。 最后,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保护。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法院在审查中如果发现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等情形,会裁定不准予执行。这一系列规定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当的征收补偿决定被强制执行。 该规定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程序和规范,既保障了政府依法推进征收工作,也保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