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有哪些规定?
我买了套房子,在办理登记的时候出了点状况,现在可能要走法律程序解决。我想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有啥规定,好让我心里有个底,清楚在这种案件里我的权益和责任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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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正确审理房屋登记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而制定的。 首先,关于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比如,当你去房屋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登记资料,而登记机构拒绝提供,这种情况下你就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关于被告的确定。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是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二是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三是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再者,对于房屋登记案件中的民行交叉问题。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也就是说,如果房屋登记是基于一个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要先解决民事纠纷。 另外,在赔偿责任方面。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该规定还对不同情况下房屋登记案件的判决方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它对于规范房屋登记案件的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登记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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