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是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而制定的。 这些司法解释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内容。在受案范围上,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哪些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会进行受理。比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就给劳动者在社保权益受损时提供了明确的维权途径。 在管辖方面,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方便了劳动者确定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司法解释也有相应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这就避免了劳动者因为仲裁和诉讼的衔接问题而维权无门。 此外,在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和终止等方面,司法解释也有很多细致的规定。例如,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对于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争议时都应当遵循这些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