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是否属于政府采购?
我在参与一些项目采购时,遇到了竞争性磋商这种方式。不太清楚这种竞争性磋商是不是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我想知道在法律层面上它到底属不属于,想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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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是属于政府采购的一种方式。首先来解释一下政府采购,它指的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所以,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层面来看,竞争性磋商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政府采购提供了一种灵活且有效的采购途径,以满足不同采购项目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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