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暂行办法是怎样的?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证政府采购质量而制定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简单来说,这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方面,根据该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购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第一步是发布磋商公告、资格审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按照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第二步是编制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第三步是响应文件的提交和开启,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开启响应文件。第四步是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第五步是评审,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此外,该办法还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例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等违法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