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是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规章。 首先,在适用范围上,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这里的政府采购,指的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关于招标,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这个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等内容。 对于投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在开标、评标与定标环节,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独立评标。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若违反该办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特定情形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 3 倍、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