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是否可以进行竞争性磋商?
我有个采购项目,金额没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我想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来进行采购,不知道这样合不合法,也不清楚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我就想了解下,没达到限额到底能不能用竞争性磋商这种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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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关于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是否可以进行竞争性磋商,需要从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它是区分采购活动是否属于严格意义上政府采购监管范围的一个金额界限。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采购项目,限额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低于这个限额的采购项目,在监管要求和适用程序上可能会相对宽松一些。 接着说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对于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项目,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但通常情况下,由于这类项目不属于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的范畴,采购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和项目特点,自主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如果采购人认为竞争性磋商这种方式能够更好地满足项目需求,比如项目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技术要求较高,需要与供应商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来确定方案等,那么在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是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不过,采购人在操作过程中,也应该遵循基本的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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