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停运损失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我有一辆营运货车,前段时间被别的车撞了,维修了好几天没办法运营。我想了解停运期间的损失该怎么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停运损失有啥司法解释,能让我依据这个去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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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停运损失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其核心内容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停运损失,通俗来讲,就是因为一些意外情况,比如交通事故等,导致原本正常运营的车辆没办法继续运营,从而少赚的那部分钱。在司法实践中,这属于财产损失的一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要注意,这里强调了“合理”。也就是说,不是随便说多少停运损失就是多少,得有依据。比如,一般要根据车辆在正常运营情况下的平均收入来计算。可以参考同类型车辆在相同时间段内的运营收入,或者提供自己车辆以往的运营账目等证据。 同时,主张停运损失赔偿的一方,需要对损失的具体数额承担举证责任。这就要求受损方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比如维修记录、运营合同、收入流水等,以便在索赔时能准确证明自己的停运损失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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