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定价有哪些若干问题?
我在参与网络司法拍卖时,对定价方面的规则不太清楚。不知道最高院对于网络司法拍卖定价有啥规定,比如定价依据是什么、怎么确定起拍价等。希望了解最高院在这方面有哪些具体的要求和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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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定价是司法拍卖中的重要环节,最高院对此有一系列规定。首先,网络司法拍卖中的评估价是定价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这是因为评估机构具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依据市场行情、财产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给出一个相对客观、合理的价格。评估价就像是一个基准,为后续的拍卖定价提供了基础。 起拍价的确定也有明确规则。上述规定指出,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一般情况下,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既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低价贱卖财产导致债权无法充分实现,又要考虑到市场的接受程度,吸引更多的竞买人参与拍卖,提高拍卖的成交率。 在流拍后的再次拍卖中,定价也有相应调整。如果第一次拍卖流拍,再次拍卖时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这是为了在保证财产能够以合理价格变现的同时,避免过度降价对被执行人的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而且,经过两次拍卖仍然流拍的,可以在拍卖终结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其起拍价同样遵循相应的降价规则。 此外,在整个网络司法拍卖定价过程中,人民法院要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或者起拍价等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处理,确保定价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这样做不仅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维护司法拍卖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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