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我打算离婚,听说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太明白为啥要设立这个制度。这制度对我这种要离婚的人有啥实际意义?能保护我哪些权益?想了解设立这个制度背后的原因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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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首先,从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角度来看,在婚姻关系中,当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时,会对无过错方造成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可能包括物质上的损失,比如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也包括精神上的创伤,如因配偶出轨带来的痛苦和心理折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该制度赋予了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使得他们在物质和精神上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一定程度上弥补所遭受的损失。 其次,该制度具有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的作用。通过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能够对那些可能实施破坏婚姻行为的人起到威慑作用,使他们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会破坏婚姻关系,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而减少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比如,一个人如果知道自己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时需要对配偶进行赔偿,可能就会在实施暴力行为前三思而后行。 再者,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维护婚姻制度的稳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婚姻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夫妻双方都应该遵守婚姻的道德和法律义务。当一方违反这些义务时,法律通过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干预,能够体现法律对婚姻关系的保护和对违反婚姻义务行为的否定评价,促进社会形成良好的婚姻观念和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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