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解释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最新答复是怎样的?


在我国的婚姻法律体系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曾经在司法实践中引起广泛关注。该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然而,随着实践发展,该条文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相关答复和进一步的规定。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补充规定明确了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有效遏制了一些人利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来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的现象。 之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该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些规定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体系,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注重保护未举债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对于涉及夫妻债务纠纷的当事人来说,在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综合考虑上述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