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时法院可采纳的五种证据是什么?


在诉讼离婚中,证据是至关重要的,它能够帮助法院查明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以下是法院通常可采纳的五种证据: 第一种是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结婚证、房产证、银行转账记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在离婚诉讼中,结婚证可以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房产证可以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银行转账记录则可以用于证明夫妻之间的财产往来等情况。 第二种是物证。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比如,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受伤的照片、损坏的物品等都可以作为物证。根据法律规定,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等。物证能够直观地反映案件的某些事实,对于证明家庭暴力等情况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种是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夫妻之间的通话录音、视频录像等。《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离婚诉讼中,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财产分割等问题的证据。 第四种是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证人可以是夫妻双方的亲属、朋友、邻居等。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且有义务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证言可以从侧面反映夫妻之间的生活情况、感情状况等。 第五种是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在离婚诉讼中,常见的鉴定意见有亲子鉴定、精神状态鉴定等。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对于解决一些复杂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总之,在诉讼离婚中,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收集和提供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同时,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以确保证据能够被法院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