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诉再审的时限是多久?
我之前打了一场行政官司,结果不太满意。我想申请行政申诉再审,但是不清楚这个有没有时间限制。要是有的话,具体的时限是多久呢?我得赶紧了解清楚,看看自己还能不能走这个程序来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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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诉再审的时限是一个在行政诉讼领域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时间范围。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来解释一下行政申诉再审的概念。行政申诉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程序。通俗来讲,就是如果当事人觉得之前的行政官司判得不对,就可以通过这个程序来寻求纠正。 关于行政申诉再审的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这六个月的时间就是行政申诉再审的一般时限。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上述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还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也就是说,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时限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些情况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这个时间限制。一旦超过了规定的时限,除非有特殊的法定理由,否则人民法院可能不会受理再审申请。所以,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判决、裁定存在错误,应当及时了解自己是否符合再审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再审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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