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少批多占地归还集体土地是如何判的?
我遇到了个情况,村里土地好像被少批多占了。现在想知道要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这种少批多占的地能不能归还集体啊?想了解最高法在这方面具体是怎么判的,以及涉及到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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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少批多占地归还集体土地的判例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裁判逻辑。 首先,咱们得明白少批多占这种行为的性质。少批多占土地,简单说就是获得的土地审批量少,但实际占用的土地量超出了获批范围,这是不合法的。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要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得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要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建的设施会被没收,还可能面临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中,如果存在少批多占集体土地的情况,一般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处理。比如会责令相关责任主体退还多占的集体土地。要是土地用途被改变,就看是否符合总体规划来决定是拆除新建设施恢复原状还是没收新建设施。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进行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于集体土地权益的保护,以及对违法占地行为的严厉规制,保障集体土地的合法使用和集体成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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