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改变管辖地有哪些谋略?


在法律领域,管辖地的确定对于案件的走向和结果有着重要影响,有时候当事人可能希望人为改变管辖地。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方法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协议管辖是一种常见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等相关协议中,双方可以事先约定一旦发生纠纷,由哪个地方的法院来管辖。比如,A公司和B公司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A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样,当纠纷发生时,就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管辖地来处理案件。 其次,管辖权异议也是改变管辖地的重要途径。当案件被受理后,如果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例如,甲起诉乙的案件在C法院受理,乙认为该案件应该由D法院管辖,乙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C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异议成立,就会将案件移送到D法院。 另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导致管辖地的改变。比如,在某些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地可能有多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侵权行为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例如,一起网络侵权案件,侵权行为实施地可能在甲地,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乙地,当事人就可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在乙地法院起诉。 不过,在人为改变管辖地的过程中,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达到改变管辖地的目的。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制裁,并且其提出的管辖主张也可能不被法院支持。总之,人为改变管辖地需要在合法的框架内,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合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