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税法与会计有哪些差异?


在企业运营里,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处理,税法和会计存在不少差异。下面我们详细分析这些差异。 首先是初始计量方面。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这意味着会计更注重经济实质,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例如,企业租入一台设备,租赁期5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0万元,市场利率为5%。通过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若低于设备公允价值,就按现值入账。 而税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税法处理相对简单直接,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还是上述例子,税法可能就按5年租金总额50万元加上相关费用作为计税基础。 其次是折旧计提。会计上,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折旧期间应根据租赁合同规定来确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税法方面,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是固定的,如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等。并且,一般要求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这就可能导致会计和税法在折旧金额和折旧年限上存在差异。 最后是未确认融资费用处理。会计上,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而税法不承认未确认融资费用,不允许其在税前扣除,这会造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企业在处理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时,要充分了解税法和会计的差异,准确进行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避免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