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附加赞助是否合理?


在探讨租赁合同附加赞助是否合理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从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同时,该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合同的订立应该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如果在租赁合同中附加赞助条款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双方都认可并签字确认,那么从合同订立程序上看,这个条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然而,判断该条款是否合理还需考虑赞助的性质和目的。如果所谓的“赞助”实质上是房东以不合理的方式变相增加租金或者谋取不当利益,而租客是在受到胁迫、欺诈或者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被迫接受该条款,那么这种情况下该条款的合理性就存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另外,我们还需要考虑公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附加的赞助条款明显加重了租客的负担,与租客从租赁关系中获得的利益严重失衡,那么该条款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而不具有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租客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条款。 综上所述,租赁合同附加赞助是否合理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合同订立的过程、赞助的性质和目的以及是否符合公平原则等多方面因素。如果租客认为该条款不合理,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