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时效是指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法定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赔偿请求人不行使请求权,就会丧失依法定程序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也就是说,从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那一刻起,有两年的时间可以去请求行政赔偿。 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一个关键的判断标准。“知道”很好理解,就是您明确知晓税务机关的行为给您造成了损害。而“应当知道”是指虽然您可能没有明确意识到,但根据一般的常识和情况,您应该能够意识到税务机关的行为侵犯了您的权益。比如,税务机关已经作出了书面的处理决定,并且送达给了您,即使您可能没有仔细阅读内容,但从常理来说,您应该知道这个决定可能会对您的权益产生影响。 时效的计算起点很重要。一旦超过了两年的时效期间,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就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不过,如果在这两年的时效期间内,赔偿请求人被羁押等限制了人身自由,这段时间是不计算在时效内的。例如,您因为与税务案件相关的其他事项被羁押,在羁押期间,时效是暂停计算的,等您恢复人身自由后,时效继续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赔偿请求人在时效期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了赔偿请求,那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时效就会中断。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就给了赔偿请求人更多的时间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比如,您在知道权益被侵害后的一年时向税务机关提出了赔偿请求,那么从税务机关收到您的请求开始,之前已经经过的一年时效就中断了,之后时效重新从0开始计算两年。 总之,了解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时效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遇到税务行政侵权的情况时,要及时关注时效问题,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行使自己的请求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