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是怎样的?


民营医疗机构税收政策涉及多个税种,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也就是说,如果民营医疗机构提供的是符合上述规定的医疗服务,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其次是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过,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此外,对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如果是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如果将房产用于出租等经营活动,则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税款。总之,民营医疗机构需要根据自身的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业务范围等情况,准确适用税收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