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医疗机构免交增值税有哪些规定?
我开了一家民营医疗机构,想了解一下在增值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到底哪些情况可以免交增值税呢?不太清楚具体的规定和条件,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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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疗机构免交增值税的规定涉及多个方面。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就是对商品或者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所征收的一种税。对于民营医疗机构而言,国家在税收上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也就是说,民营医疗机构只要是按照规定的价格,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里的服务,或者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服务,就可以享受免交增值税的政策。 不过,如果民营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超出了上述规定的范围,或者收费高于规定的指导价格,那么超出部分就可能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了。所以,民营医疗机构在经营过程中,要准确把握自己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以确保正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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