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相关概念。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而免征增值税,就是在特定情况下,不需要缴纳这部分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所以,如果你的医疗机构符合上述规定,并且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按照规定价格标准执行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服务等,那么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如果不符合相关条件,就不能免征增值税。例如,有些医疗机构可能提供了一些不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内的额外服务,或者收费标准超出了规定范围,这些部分可能就无法享受免征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