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协定下未构成常设机构是否需要交税?
我和一家新加坡企业有业务往来,听说有个中新协定。现在对方企业在我国好像未构成常设机构,我就想弄清楚,这种情况下对方企业在我国要不要交税呢?不太懂这方面的规定,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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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新协定下,判断未构成常设机构是否要交税,需要先理解常设机构的概念。常设机构简单来说,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在税收领域,它是确定一国对外国企业是否有征税权的重要依据。 对于未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我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如果新加坡企业在中国未构成常设机构,那么通常其来源于中国的营业利润在中国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因为我国对外国企业的营业利润征税,一般是以该企业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为前提的。 不过,这里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虽然营业利润可能不用交税,但如果新加坡企业在中国取得的所得属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项目,这些所得还是可能需要按照协定规定的税率在中国缴纳预提所得税。例如,协定中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都规定了相应的限制税率。比如股息,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能按不超过一定比例(如5%或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所以,中新协定下未构成常设机构时,营业利润一般不用在中国交税,但特定类型的所得仍可能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具体要依据协定和我国税法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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