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临时用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我在一家单位做临时工,工作了几个月,但是单位没和我签正式合同。我不太清楚这种临时用工的情况,和单位之间算不算存在劳动关系呢?我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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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用人单位的临时用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的情况来综合考量。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即使是临时用工,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例如,单位临时招聘一名工人来做短期的搬运工作,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该工人按照单位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搬运工作,接受单位的指挥和监督,并且单位按照工作天数支付报酬,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很可能构成劳动关系。 另外,第二条还规定了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这些凭证可以帮助劳动者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所以,用人单位的临时用工不一定必然存在劳动关系,但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当劳动者遇到相关问题时,可以通过收集上述凭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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