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自费装修房屋能否要求房东对装修进行补偿?


租户自费装修房屋后能否要求房东对装修进行补偿,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几个关键概念。在法律中,对于承租人的装修行为,会根据是否经过出租人同意以及租赁合同的不同情况来处理。装修一般分为形成附合的装修和未形成附合的装修。形成附合的装修,简单来说就是装修材料已经和房屋紧密结合,拆除会对房屋造成损坏或者装修材料无法再次使用,比如铺设的地板、粉刷的墙面等;未形成附合的装修则是可以和房屋分离且不影响房屋和装修材料本身价值的,像安装的空调、可移动的家具等。 接下来依据不同情形分析补偿问题。 第一,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就进行装修,这种行为属于擅自装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七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房东不仅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还能要求赔偿因装修造成的损失,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不能要求房东对装修进行补偿。 第二,如果承租人经过出租人同意进行装修,又要分两种情况。 一是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修物,承租人可以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这意味着承租人可以拿走自己安装的可移动的装修物品,不需要房东补偿。 二是对于形成附合的装修物,要根据合同的不同情况处理。若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若没有约定,按照以下规则处理: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所以,租户自费装修房屋后能否要求房东补偿,要结合是否经房东同意、装修是否形成附合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