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悔离婚协议,能否要求确认与妻子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如果未经离婚法定程序就对已签署的离婚协议进行更改,在这种情形下,之前作出的股权转让协议通常会被视作无效。 要是已经签名确认了离婚协议,那么该协议一般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过,即便协议有效,也还是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来进行修订。要是双方无法就修订达成共识,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但只有当离婚协议存在诸如欺诈、胁迫等瑕疵时,法院才可能受理并做出修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表明离婚协议是对夫妻双方关于离婚相关事宜的一种约定。 比如在范某与胡某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中,范某拟定离婚协议书表示同意将相关资产给胡某及儿子,之后胡某在协商离婚期间与儿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来范某反悔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一审法院认为,范某之前出具离婚协议书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后相关财产归属,胡某有理由相信股权归自己所有从而自行处置,胡某与儿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既不构成恶意串通,也未损害范某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所以范某反悔不能影响该协议效力。二审法院也认为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该股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范某若认为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遗漏分割,可另行起诉对胡某因股权转让所得款项进行分割,但不能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 总之,反悔离婚协议后要求确认与妻子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这种情况较为复杂,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关键看离婚协议的签订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法定无效或可变更情形等。 相关概念: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就离婚相关事宜,像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 股权转让协议:是指股权的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就股权转让事宜所达成的约定。 恶意串通:指合同当事人为牟取私利,相互勾结、合谋,实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