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约定分得丈夫的公司股份为何会无效呢
我和老公协议离婚,约定他把公司部分股份给我。可现在却有人说这个约定可能无效,我很困惑。我想知道到底是哪些原因会导致这种约定无效,这种情况下我的权益该怎么保障,想了解具体法律规定是怎么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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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分得丈夫的公司股份却无效,这是有法律依据和现实原因的。首先,咱们要知道,公司股份的转让不像普通财产那么简单,它涉及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相关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有不同处理方式。如果不符合这些规定,股份分割约定就可能无效。 比如在一些案例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没有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没有考虑到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那么这种离婚协议里关于股份分割的约定就可能不被法律认可。就像有的情况,丈夫在离婚协议里把公司股份分给妻子,但没告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法院就可能判定该约定无效。 因为公司的股权结构涉及众多方面的利益,公司法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其他股东的权益。所以,离婚协议里关于公司股份分割的约定,不能只看夫妻双方的意愿,还得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要求。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要查看当初的离婚协议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流程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要是约定被判定无效,可以考虑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等途径,争取合理的财产补偿等其他权益。 相关概念: 优先购买权:就是当股东要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该股权的权利。这是为了保障公司股东结构的稳定性等。 公司章程:它规定了公司的基本运营规则、股东权利义务等重要事项,股东的行为包括股权转让等都要遵循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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