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终止条件条款是什么?
我想知道在治安处罚过程中,到底满足什么条件处罚会终止。之前听说有一些情况会让治安处罚不再继续,但不清楚具体是哪些,也不知道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所以想了解下治安处罚终止条件的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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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终止,简单来说就是原本要进行的治安处罚因为某些特定情况而不再继续下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治安处罚终止提供了依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对于“没有违法事实”这一条件,如果经过详细调查,发现当事人实际上并没有做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那么就不应该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处罚程序就会终止。比如说,有人报警称看到甲殴打乙,但警方深入调查后发现,当时甲和乙只是在正常的肢体接触,并非殴打行为,这种情况下就属于没有违法事实,治安处罚会终止。 “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这里的六个月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例如,丙在去年1月份有一次轻微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但直到今年8月份公安机关才发现,由于已经超过了六个月的追究时效,所以就不会再对丙进行治安处罚,处罚程序终止。 当“违法嫌疑人死亡”时,因为法律责任具有专属性,随着违法嫌疑人的死亡,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所以治安处罚也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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