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时数额如何计算?
我涉及一起盗窃案件,其中一部分财物已经成功到手(既遂),还有一部分因为一些原因没拿到手(未遂)。现在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情况下,盗窃数额是怎么计算的,会对最终的定罪量刑有怎样的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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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盗窃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时数额如何计算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盗窃罪既遂和未遂的概念。简单来说,盗窃罪既遂就是犯罪人已经成功控制了被盗财物,而未遂则是犯罪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控制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这一规定为我们计算盗窃数额以及确定最终的定罪量刑提供了重要依据。 当既遂部分和未遂部分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时,司法机关会按照处罚较重的那一部分来进行处理。举个例子,如果既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就会依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较重的处罚规定来处理。 要是既遂部分和未遂部分达到同一量刑幅度,就以盗窃罪既遂来处罚。例如,既遂和未遂部分都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幅度,那么就按照盗窃罪既遂来确定最终的刑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犯罪的情节、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如果未遂部分虽然没有实际取得财物,但犯罪手段恶劣、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等,法院在量刑时也会予以适当考虑。此外,犯罪人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也会对最终的量刑产生影响。总之,对于盗窃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情况,要准确计算数额并确定量刑,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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