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件中涉案金额判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在盗窃案件中,准确判定涉案金额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还会影响到量刑的轻重。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判定标准。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过,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对于被盗财物的价格计算,也有相应的规则。如果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比如,偷了一台全新未开封且有购买发票的电脑,那么就可以根据发票上的价格来认定盗窃金额。若偷的是一件年代久远的古董,没有明确的价格证明,就需要找专业的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此外,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盗窃数额的认定也有特别规定。比如,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总之,盗窃案件中涉案金额的判定是一个严谨且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过程,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准确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