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假币又使用的是定一罪还是二罪?
在探讨盗窃假币又使用的行为究竟定一罪还是二罪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盗窃假币和使用假币这两个行为涉及的法律概念。
盗窃假币,从行为本质上来说,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假币的行为。虽然假币本身不具有真实货币的价值,但盗窃假币这一行为在法律上也是有相应规定的。而使用假币,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使用,使假币进入流通领域,扰乱国家货币流通秩序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不过这里的财物一般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品,假币虽然不具有真实价值,但如果盗窃者主观上以为是真币而实施盗窃行为,也可能构成盗窃罪的未遂。对于使用假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对于盗窃假币又使用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定一罪还是二罪。如果行为人在盗窃时并不明知是假币,以为是真币而盗窃,之后发现是假币又使用的,这种情况下,盗窃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的未遂,而使用假 币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一般会数罪并罚。因为这两个行为是基于不同的主观故意实施的,盗窃时是想非法占有真币,使用时是明知是假币而故意使用,侵犯了不同的法益。
如果行为人一开始就明知是假币而盗窃,之后又使用的,这种情况下,一般会按照使用假币罪一罪来处理。因为盗窃假币的目的往往就是为了使用,盗窃行为可以看作是使用假币行为的一个前期准备阶段,两个行为具有紧密的关联性,符合牵连犯的特征,根据“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以使用假币罪定罪处罚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盗窃假币又使用的行为究竟定一罪还是二罪,要综合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假币以及行为的关联性等因素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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