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有哪些需要思考的方面?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刑罚制度。 从概念上来说,数罪并罚的“数罪”要求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例如,张三既实施了盗窃行为,又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这就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就可能适用数罪并罚。而如果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比如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同时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这就不属于数罪并罚,而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在我国,数罪并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就是所谓的“先并后减”原则。比如李四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2年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诈骗罪,对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那么就应该在5年和3年的总和刑期(8年)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5年)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假设决定执行7年,由于已经执行了2年,那么李四还需要执行5年。 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就是“先减后并”原则。例如王五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3年后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那么就应该先将前罪没有执行的7年刑期和后罪的5年刑期,在12年以下、7年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数罪并罚的意义在于,它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避免出现对犯罪分子的轻纵或者过度惩罚的情况。同时,数罪并罚制度也有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