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三种情况下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可中断重新计算?


在劳动争议中,仲裁时效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关系到劳动者能否通过仲裁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不过,存在三种情况可以让仲裁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 第一种情况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通俗来讲,就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明确提出自己的权利诉求。比如,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工资被克扣了,于是通过书面的函件、电子邮件或者当面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克扣的工资。这就是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主张自己获得足额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也就是说,从劳动者提出主张权利的那一刻起,仲裁时效重新开始计算一年。 第二种情况是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当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除了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外,还可以向一些相关的部门寻求帮助。例如,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如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超时加班等问题;也可以向工会组织反映情况,请求工会出面协调解决。这些都是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的表现。一旦劳动者向这些部门提出请求,仲裁时效就会中断,重新开始计算。这一规定同样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第三种情况是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当用人单位承认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履行相应的义务时,仲裁时效也会中断。比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出工资克扣问题后,明确表示会在一定期限内补发工资,或者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加班工资的问题。这种情况下,从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这也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内容。 了解这三种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况,对于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非常重要。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救济,以确保自己在有效的时间内通过仲裁途径解决问题。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因为违法行为引发劳动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