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立案必须满足哪三个条件?


公安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一种诉讼活动。 公安立案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如下: 首先是有犯罪事实。这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它是立案的首要条件。这里的犯罪事实,仅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比如,有人发现银行的保险柜被撬,现金被盗,这就是存在犯罪事实,至于是谁撬的保险柜、如何实施的盗窃等细节,在立案时不需要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其次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行为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这意味着,并非所有的犯罪行为都会被立案,只有那些达到一定严重程度,需要通过刑事诉讼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才会予以立案。例如,一些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可能会通过其他方式处理,而不进行刑事立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几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等。 最后是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有各自的管辖范围,这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犯罪地以及犯罪嫌疑人等因素来确定。比如,一般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避免出现管辖混乱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