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立案有哪三个条件以及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我想了解一下刑事立案方面的知识。最近听说刑事立案有三个条件,而且对立案时间也有规定。我不太清楚这三个条件具体是什么,立案时间又有什么要求。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让我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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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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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事立案的三个条件如下: 第一个条件是有犯罪事实。这意味着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它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例如,必须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盗窃行为,像财物丢失且现场有被翻动、撬锁等痕迹等情况。 第二个条件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有犯罪事实,并不一定就能立案,还要看这种犯罪行为是否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个条件是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立案的管辖权是有明确分工的。每个司法机关都只能管辖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案件。例如,贪污贿赂犯罪等由人民检察院管辖,普通的盗窃、抢劫等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管辖。 关于刑事立案的时间,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对于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在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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