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天津市实施土地使用税条例办法是怎样的?

我在天津有一块土地,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不太清楚天津市实施土地使用税条例的具体办法。想了解这个办法里对纳税范围、税率标准、减免政策这些是怎么规定的,能不能给我省点税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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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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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也叫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在天津市,实施土地使用税条例办法有明确规定。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该办法明确了纳税范围。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具体涵盖了市区、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市区、郊区是指天津市行政区划内的城区和近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关于税率标准,天津市根据不同区域土地的繁华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将土地划分为不同等级,并适用不同的税额标准。一般来说,繁华区域的税额相对较高,而相对偏远或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区域税额相对较低。例如,一等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30元,二等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5元等。这样的分级计税方式,能够更合理地体现土地的价值和使用成本。 在减免政策方面,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等,是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另外,对一些特殊行业或企业,也可能存在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应按规定的纳税期限,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属于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属于非耕地的,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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