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分配?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在此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天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首先是协议分配。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共同财产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按照双方协商好的方案进行分配。这种方式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比如一方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财产的分配比例。例如,夫妻双方可以协商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对存款、投资等进行分割。 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就需要由法院来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照顾子女权益,是为了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成长需要。比如,在分配房产时,如果子女随一方生活,法院可能会考虑将房产判给该方,以保障子女有稳定的居住环境。照顾女方权益,是基于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实际地位的差异,保障女方的合法权益。而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法院在分配财产时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可能会让无过错方适当多分财产。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还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为了防止一方在离婚过程中恶意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