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首先,我们来分别看看视同销售中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生时间的规定。 对于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来确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包括委托和受托代销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再说说消费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简单来说,在视同销售业务里,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发生时间大多和货物的移送、销售款的收取等情况相关。企业在处理视同销售业务时,要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准确地进行纳税申报,避免因纳税时间确定错误而产生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