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探视权一个月可以行使几次?

我和前夫离婚了,孩子归他抚养,我有探视权。但我们对于探视次数一直没谈拢,他给的次数太少,我觉得不合理。我想问问法律上对于离婚后探视权一个月可以行使几次有规定吗?到底该怎么确定这个次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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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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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与子女交流、联系和教育的机会,同时也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探视权一个月具体可以行使几次。通常情况下,探视的次数、时间等首先由离婚的双方进行协商确定。双方可以根据孩子的生活、学习安排,结合自身的工作、生活情况等因素,来约定一个合理的探视方案。 如果双方无法就探视权的行使次数、时间等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孩子的年龄、意愿、生活和学习规律,不直接抚养方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和时间安排,以及是否会对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等。 一般来说,如果孩子还年幼,可能需要较为频繁的探视来维持亲子关系,法院可能会判决探视次数相对多一些;如果孩子已经较大,有自己的想法和学习安排,法院可能会更多地考虑孩子的意愿和实际需求。例如,对于上学的孩子,可能会安排在周末、节假日等时间进行探视。 总之,虽然法律没有明确次数,但一切都是以保障孩子的权益和健康成长为出发点来确定探视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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