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
我和前妻离婚了,孩子归她抚养。我很想念孩子,想多去看看他,但前妻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我。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离婚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我有哪些权利,又该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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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探视权,通俗来讲,就是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看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子女能与父母双方都保持一定的情感联系和交流,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同时也保障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关心、教育等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就明确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法定的探视权,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配合、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的责任。 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问题,首先由当事人协议。也就是说,离婚的双方可以坐下来好好商量,确定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探视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比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视一次,每次探视的时长为几个小时,探视地点可以是直接抚养方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他双方认可的地方。 如果双方协议不成,那么就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做出合理的判决。比如,会考虑子女的年龄、生活习惯、学习安排,以及不直接抚养方的工作情况、居住条件等因素。 此外,如果在探视过程中,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比如探视方有吸毒、暴力等不良行为,可能会对子女造成伤害,那么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总之,探视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重要权利,但也要在保障子女权益的前提下合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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